判決指出,擔任計程車司機的王男(41歲),7年前透過網路聊天室認識女友(24歲),兩人相戀同居。2011年5月,女友提分手,他懷疑她另結新歡,心有不甘,氣得痛毆她,因而吃上傷害官司。
同年11月晚間,王男以「要談和解」為由約出被害人,強押她到中和區永和路上的某處公寓,逼她交出手機,手綁童軍繩、腳綑鐵鍊防止她逃跑,還用球棒痛毆,展開長達35天的性虐生活。12月9日,她趁王外出掙脫,向鄰居借電話報警。
被害人控訴,她遭到性侵11次;王男辯稱,兩人是你情我願,「且是她主動要求在做愛時,要我拿童軍繩綁她!」高等法院認為他的供詞太荒謬,強制性交等罪事證明確,因此判刑。全案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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